申请人: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恩洲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54450号“ARCH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37935号“ARCHONLINE”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77期《商标公告》上;第81778594号“ARCH”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两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