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卓玛女神山泉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16119号“卓玛女神zhuomanv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来,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64972号“卓玛女神zhuomanvsh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类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