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09593号“示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示踪 35209593

阅读:80646 2026-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探漏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广州爱罗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03445号《关于第35209593号“示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远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探漏狮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广州爱罗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03445号《关于第35209593号“示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65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发票以及京东、淘宝等电商销售页面中所显示的商品名称为“*试验机械*荧光示踪捡漏仪”“*试验机械*荧光示踪捡漏剂”“荧光示踪剂”等,上述商品名称中的“示踪”明显描述的是产品具有“显示特定物质踪迹”的功能,而非作为商标指示商品的来源,故上述使用并非商标性的使用行为。综合考虑第三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工业用化学品;荧光粉;制冷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且对案件裁判结论具有影响,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负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21年01月02日至2024年01月01日期间在“工业用化学品、荧光粉、制冷剂”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209593号“示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示踪 352095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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