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OLDING 103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1619号“WANNEN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52759号“WANNENES”商标、国际注册第1352759号“WANNENES”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