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亚美颜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22206号“INDELW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3630号“INDELVAL”商标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决定已撤销注册,并刊登了撤销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