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晋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16674号“白瓶瓶红绳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日常固定用语”,而是通过独特组合、艺术化表达,已获得“第二含义”,整体外观醒目,品牌信息明确,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已有类似注册成功的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其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原则,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