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博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81976号“招才顺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不会将商标和服务的内容特点联系起来。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招才顺”使用在指定的人员招聘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