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飞皇绝热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140879号“飞皇FEIHUA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染料、颜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6012号“飞煌Feihuang及图”商标、第24441047号“飛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26980号“图形”商标、第59626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染料、颜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关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其余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存一定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