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科力空天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辉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08837号“空天创新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94829号“空天探索”商标、第28245994号“空天机器人”商标、第29677055号“空天引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特定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地域差距明显,面临不同的消费市场以及消费群体,并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项目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入驻协议书、宣传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