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匠心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昶宇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84868号“甘露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 “甘露” 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地理标志,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大量包含 “甘露” 字样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甘露”是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