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亚创商贸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淮安鹏宏越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非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家姓图腾堂文化艺术(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25122号“家图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76392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淮安鹏宏越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1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了发展自身的品牌,在天猫平台进行了大量的市场经营投入,并取得了较高的成就,同时申请人的这种使用是符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另,申请人提供了相关发票、商品展示截图等予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类别进行了使用,并不存在未使用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信息;2、淘宝/天猫平台双十一推广系统截图及发票;3、销售发票;4、淘宝/天猫店铺商品展示页截图、唯品会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安徽鹰龙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5年12月20日止。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4月转让予淮安鹏宏越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又于2025年6月转让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不属于复审商标的使用资料;证据2显示申请人为购买方,而非信息技术、物流辅助等服务的提供方,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3、4涉及到的商品项目为“置物架”等,而非复审服务。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