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鸿舸半导体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29日对第62365411号“鸿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39797323号“鸿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涉嫌抄袭他人知名品牌,具有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了大量商标,不具有使用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更是对于公共资源的不正当占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汉字书写不规范,缺少笔画,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单晶硅”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9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尚处撤销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2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文字,对此我局认为,“鸿舸”经一定艺术化设计而成,并不属于不规范汉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