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安优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2日对第67008442号“稀物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57870639号“Babycare 好物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3日申请注册,并于2024年02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2021年07月21日申请注册,2025年01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并于2025年0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我局认为,申请人该项理由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范围。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理由,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超出实际使用需要、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在理由中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并未就该条款主张权利,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