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913111号“富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富光 87913111

阅读:102926 2026-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13111号“富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94628号“富光FUGUANG及图”商标、第17320504号“光富窖藏”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黑龙江省富裕福星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13111号“富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94628号“富光FUGUANG及图”商标、第17320504号“光富窖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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