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龙麻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牧马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15779号“龙麻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龙杰(外号:龙麻子)本人向申请人提供了授权书,同意申请人在相关类别上使用申请商标,公司企业字号与龙麻子相互呼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者产生不良影响。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抖音页面截图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龙杰(外号:龙麻子)的授权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人使用“龙麻子”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经中华英烈网查询,申请商标“龙麻子”为我国烈士姓名,其用作商标有损烈士荣誉,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