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156272号“领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领结 50156272

阅读:108345 2026-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领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慧萍 申请人因第50156272号“领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5247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领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五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慧萍

  

  申请人因第50156272号“领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5247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21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设计委托书、合作协议、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回单;2、官网及抖音宣传推广截图;3、线下活动照片及宣传照片、物料照片;4、相关证书;5、部分案例。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6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部分设计合作协议页眉处体现复审标识,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厂区园林景观设计服务,并提交了对应的发票及银行回单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结合其他宣传证据及部分案例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庭院风景布置;园林景观设计;为他人设计庭园风景”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公共卫生浴”等其余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公共卫生浴”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公共卫生浴”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庭院风景布置;园林景观设计;为他人设计庭园风景”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0156272号“领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领结 5015627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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