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波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泽尼麦美地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93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06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FALLOUT系列商标是其经典电脑角色扮演游戏的名称,经过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第76884467号“Fallout Equestria”商标(以下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国际注册第905457A号“FALLOUT”商标、第69986984号“FALLOUT”商标、第69995907号“FALLO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应当知晓原异议人高知名度的“FALLOUT”商标的情况下,仍在相关商品上申请与之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难谓善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原异议人 Fallout游戏、原异议人及其子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FALLOUT 游戏在各大游戏平台登陆的网页;相关宣传报道;国图检索报告;小 马 宝 莉 与 Equestria 的百度百科介绍;Fallout Equestria小说相关网络宣传文章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FALLOUT”,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呼叫、设计构成意义明显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在自己的领域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4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在法定期间内对其提出异议申请,我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申请人不服异议决定,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不予注册复审。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异议决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