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21948号“西部动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西部动漫 34121948

阅读:64547 2026-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羽策电子竞技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24179号《关于第34121948号“西部动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羽策电子竞技体育赛事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

  委托代理人:重庆国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124179号《关于第34121948号“西部动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70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其授权重庆暮色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宁歆御远广告有限公司、重庆臻舒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经营主体使用复审商标,具体的商标使用情况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重庆暮色广告有限公司仅在广告业务单上标注“西部动漫”,该证据为自制证据,发票上未显示复审商标;重庆宁歆御远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活动协议上仅在礼品支持处标注“西部动漫”,发票上未显示复审商标,活动照片等均为自制证据;重庆宁歆御远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活动协议及发票上均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案其他活动照片、宣传手册、朋友圈截图等亦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结合被申请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显示重庆暮色广告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而第三人向该公司出具的商标授权书上显示许可期限自2020年10月7日起,时间上存在矛盾。据此,本院认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地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121948号“西部动漫”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西部动漫 341219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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