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639955号“阿里兄弟ALIBROTH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里兄弟ALIBROTHER及图 10639955

阅读:123256 2026-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阿里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86878号《关于第10639955号“阿里兄弟ALIBROTH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

  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阿里兄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86878号《关于第10639955号“阿里兄弟ALIBROTH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42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我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京行终3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受保护记录显示,其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在先裁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宣传报道、所获荣誉、财务报告等亦可以佐证其“阿里巴巴”和“Alibaba”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持续宣传使用,已在“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被中国大陆地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保护机器零件用橡胶套”等商品为日常流通的常见工业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商业运营管理类服务存在一定的关联和交叉。在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引证商标一,并误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关系,从而在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此外,虽然本案无效申请的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之日已逾五年,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阿里兄弟公司自2008年起即已作为商户入驻阿里巴巴平台,其对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的情况理应知晓,但未予以主动避让,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故申请人的无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依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鉴于本院已认定引证商标一构成驰名商标,并据此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对于第3068447号“Alibaba”商标、第3068448号图形商标、第1804359号“阿里巴巴Aliba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鉴于本院已在上文中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进行审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引证商标一进行了长期、持续的宣传和使用,销售额及宣传费用较高,覆盖地域范围较广,同时考虑到引证商标一曾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在先裁决认定构成在“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的驰名商标,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已经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似,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保护机器零件用橡胶套”等商品为普通工业品,属于网络交易平台常见流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等商业运营管理类服务存在一定的关联和交叉。在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并未予以合理避让,仍然在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服务相关联商品上注册与其近似的商标,且根据查明事实,被申请人自2008年起即已作为商户入驻阿里巴巴平台,其对申请人及其驰名商标的情况理应知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攀附引证商标一知名度的恶意。鉴于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申请人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可以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如前所述,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服务具有一定的关联和交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致使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在先裁决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似,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保护机器零件用橡胶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等商业运营管理类服务存在一定的关联和交叉。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并未予以合理避让,仍然在与引证商标一赖以知名的服务相关联商品上注册与其近似的商标,且根据查明事实,被申请人自2008年起即已作为商户入驻阿里巴巴平台,其对申请人及其知名商标的情况理应知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攀附引证商标一知名度的恶意。综上所述,争议商标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且符合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之程序规定。

  鉴于我局已确认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故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四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进行评述。

  鉴于本案申请人权益通过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已获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该标志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639955号“阿里兄弟ALIBROTHE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阿里兄弟ALIBROTHER及图 106399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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