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842712号“喷喷大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喷喷大队 24842712

阅读:159161 2026-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喷喷农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甲方乙方(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五秒互娱(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42712号“喷喷大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26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喷喷农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甲方乙方(北京)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五秒互娱(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42712号“喷喷大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426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10月28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牌匾、展会协议及发票;2、技术服务培训合同、发票及数据电台购销合同、发票等;3、申请人在产品、工服、公司官网等多名使用复审商标的图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公司图片、车间图片、产品图片(农业无人机、无人机地面站(通讯系统)、导航仪、无人机电池、无人机电源、无人机水泵)、培训图片、销售发票(销售数传电台空中端*5+地面端2)及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移动通讯设备*地面站;移动通讯设备*数传)及委外技术服务合同(受托方、设备研发定制的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发票及供货和技术服务培训合同(服务方、技术服务培训)、采购发票(购买方、数传模块)及供货合同、购买云服务费发票、商标的使用图片(马克杯等)、网站截图、顶级国际域名证书、地图检索“喷喷大队”截图、产品总代理授权证书、喷喷大队美术作品登记证书、飞机地面端和飞机端数传设计图纸。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第35类中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系为他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非为销售自身的产品或服务所进行的广告推销活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其自身参展的证据,或为向他人提供数传电台产品及技术服务的证据、或为申请人向他人采购数传模块、云服务的证据,申请人证据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复审服务的情形,有关证据缺乏关联性。综上,申请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842712号“喷喷大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喷喷大队 248427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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