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合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761544号“HI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362775号“HICC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交互式触屏终端;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交互式触屏终端;电池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