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725007号“罗胖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罗胖子 82725007

阅读:167305 2026-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罗东旭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25007号“罗胖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91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部分服务上,因连…

  申请人:罗东旭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25007号“罗胖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918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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