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里
委托代理人:贵州未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84662号“正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15796号“正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不予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