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836074号“老爹高坑”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老爹高坑 76836074

阅读:101186 2026-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邱水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高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47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67593762号“高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

  申请人:邱水山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高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47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5年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67593762号“高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厦门高坑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曾与原异议人就“高坑”品牌产品及系列商标发生纠纷,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坑”为原异议人企业字号,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老爹高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肉松;牛肉清汤浓缩汁”等。原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67593762号“高坑”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鱿鱼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高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已申请注册商标,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因而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字号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36074号“老爹高坑”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出于善意,未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鱿鱼干”等商品上,2024年5月20日经初步审定并公告。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于2026年3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鱿鱼干”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异议决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根据查明事实1、2,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鱿鱼干”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鱿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相同的识别文字,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属于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规制。

  三、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字号文字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原异议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原异议人的字号权益,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字号权)的情形。

  原异议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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