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敷尔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229253号“小兔乖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08309号、第12797452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227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兽医用药;医用保健袋;医用棉;宠物尿布;救急包;牙用研磨粉”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贴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