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观哲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18204号“观哲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75263号“观哲 EXPLORIZ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配电箱(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