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名商室外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惠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38623号“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253429号“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为培训和教育提供认证考试;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高尔夫球设施”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被我局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为培训和教育提供认证考试;函授课程;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提供高尔夫球设施”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