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086868号“健康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健康源及图 12086868

阅读:108129 2026-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港银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086868号“健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26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港银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2086868号“健康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267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特此申请复审,要求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授权书、各药店地址、门店照片及授权书、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经营许可证、单据定制聊天记录、实物照片、广告宣传视频及发票、微信服务号宣传图、采购发票、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均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我局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8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复审商标经续展处于有效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药店地址、门店照片、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书、广告宣传证据及广告发票、微信服务号宣传图、采购中成药等药品发票、销售中成药等药品的发票等在案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药品零售服务、时间、相关企业名义等要素,综合被申请人其他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药品零售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2086868号“健康源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健康源及图 120868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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