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70627号“NORD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ORDSON及图 47770627

阅读:92555 2026-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诺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6277号《关于第47770627号“NORD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4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申请人:诺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达专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6277号《关于第47770627号“NORD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64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84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2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并公告,被诉决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作出时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变化,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复存在。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前述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经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5072号“NORD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159562号“NORDE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7770627号“NORDS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ORDSON及图 477706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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