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药食同源食饮健康(山西)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72154号“众众草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26047号“众众分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6年3月27日第1977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苹果醋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