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应智元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817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1106号商标、第1347312号商标、第21465145号商标、第17517742号商标、第14797937号商标、第16455236号商标、第72956258号商标、第52847149号商标、第83466504号商标、第65145258号商标、第3147852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八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注册信息、邃志生物官网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续展宽展期,引证商标一、六、八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的图形部分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六、八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