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施世立
申请人因第38418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9530号决定,于2025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经商评字[2025]第000030239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详见2026年3月27日第1977期《商标公告》,该裁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本案的审理基础已不存在,故本案已无继续审理之必要,应予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