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丽固威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德海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7379473号“丽固威 LEGUW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继续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71646号“LEEU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存在地域差异、行业差异。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厂房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识别英文部分“LEGUWE”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