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筑权网(武汉)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权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24352号“WeiprG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WeiprGPT”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微信公众号截图、举证商标注册信息、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易单独识别的“GPT”是“生成式预训练变换器(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的通用技术缩写,是一种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语言模型,广泛用于自然语言处理领域。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