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筱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籁萌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65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19834号“乘方”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经复审认为,前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