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华润和善堂人参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89948号“和善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3636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33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无效,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