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化柒果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69073号“柒果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665760号“七果子”商标、第53117604号“七泽果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同时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在实际使用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网络平台销售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树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