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763793号“SG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GS及图 G1763793

阅读:59897 2026-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GS SOCIÉ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S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3793号“S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第45类服务上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申请人:SGS SOCIÉTÉ GÉNÉRALE DE SURVEILLANCE SA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63793号“S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第45类服务上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类服务上第52516281号“七彩斯力 SEVEN COLOURS SI'LI SCS及图”商标、第20636799号“SCS及图”商标、第10823799号“时蔬公社 SSGS及图”商标、第70863034号“S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42类服务上第5807501号“深圳市版权协会 SCS SHENZHEN COPYRIGHT SOCIETY及图”商标、第6735371号“SCS及图”商标、第52542055号“七彩斯力 SEVEN COLOURS SI'LI S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七);第45类服务上第5807501号“深圳市版权协会 SCS SHENZHEN COPYRIGHT SOCIETY及图”商标、第20126801号“申诚申 SCS SHENCHENGSHEN及图”商标、第52558321号“七彩斯力 SEVEN COLOURS SI'LI S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至十)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待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基于实际商业使用需要递交的延续性注册。根据引证商标一、七、十裁定,申请商标不应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九等判定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2、4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七、十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确定生效。上述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做出撤销复审决定书,对其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上述引证商标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至专用权期限截止日已满一年)。

  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五、八经撤销复审我局决定在“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计算机软件设计;外观设计服务;服装设计服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予以撤销,在“法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知识产权监督、版权管理”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引证商标六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我局现已作出继续有效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认证(质量控制);家用设备、电气设备、食品安全、产品安全、可持续性声明和数字安全解决方案的认证(质量控制);认证目的的产品质量测试;为质量控制目的进行产品检验,特别是:验证、监督和认证原材料、商品、制成品、半成品、加工产品或任何其他类型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其是否符合标准、法律、国家和国际规则和惯例以及客户对上述产品进出口的合同要求;为环境和可持续性声明认证目的检查和测试第三方产品和服务;为认证目的测试、分析和评估第三方产品和服务;为他人测试材料和新产品,即:材料和产品的应力测试;用于质量或标准认证的测试服务;电信传输数据的认证服务;设备、装置和设备的工艺或加工方法和制造过程以及人员资格的检验、控制、监督、验证和认证,包括:产品质量控制程序认证、测量仪器以及分析、取样和测量方法验证;对商品、服务、管理体系和人员是否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以及其他标准化文件进行认证;产品和材料的测试、验证和实验室测试;对产品和服务是否符合环境和可持续性监管标准进行评估”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区块链进行数据认证;软件即服务(SaaS)形式的计算机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通过区块链进行数据认证;软件即服务(SaaS)形式的计算机服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4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第42类其余复审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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