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ERCK KGA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62306号“NOVASE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NOVASEAL”是一个连续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属于会使公众对商品功能产生误认的标识。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001240号“NOVACUT”商标、第52183778号“NOVA NEWCONCEPTIFASHIONSALON”商标、第29980366号“NOVAPROFESSIONAL”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7、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第8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均为“NOVA”,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接工具(机器或机器部件);压接工具(手动的)”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切割机、穿孔工具(手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英文“SEAL”可译为“密封”,使用在第7类、第8类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