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0826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17338号、第3747446号、第76723629号、第696239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状态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对之前申请的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在先有类似情况商标或准则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流程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在“质量检测;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计算机系统设计”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阶段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节能领域的咨询;技术项目研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外观、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远程数据备份”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的具有延伸关系。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远程数据备份”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节能领域的咨询;技术项目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