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海宝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昱路(上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34144号“HABA HEALTH AID BEAUTY A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3503群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1325号“HAIB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85540号“HABA HEALTH AID BEAUTY AID”商标、第11787154号“无添加主义 HABA HEALTH AID BEAUTY AID”商标、第79521665号“HAB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至三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部分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服务仅限于除“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服务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