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636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728575号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第72439524号商标、第72317460A号商标、第74026066号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72317460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均已无效,故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