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356572号“东海别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东海别院 87356572

阅读:81022 2026-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盘锦东海之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大扬(盘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56572号“东海别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0285号“东海集团EAST-SEA GRO…

  申请人:盘锦东海之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大扬(盘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56572号“东海别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0285号“东海集团EAST-SEA GROUP”商标、第3318753号“东海 DONG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音、形、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指的服务,在产业链条、消费本质、用户群体、专业门槛等方面不同。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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