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7219827号“花魁夫人 HUAKUIFU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花魁夫人 HUAKUIFUREN及图 87219827

阅读:100674 2026-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云南傣哩傣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源泽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19827号“花魁夫人 HUAKUIF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31478号“花魁夫人 HUAKUIFUREN”商标、第18…

  申请人:云南傣哩傣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源泽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19827号“花魁夫人 HUAKUIF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31478号“花魁夫人 HUAKUIFUREN”商标、第18695370号“花蕊夫人 HUARUIFU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用在第32类的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实体店照片、宣传资料、参展照片、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花魁夫人”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啤酒”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花魁”,将其使用在“啤酒;汽水”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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