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朗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232255号“蕲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品内容之间并未构成互指关系。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进行区分,且商标名称具有标识显著性,具备了区分来源的识别功能。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种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