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正浩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84388号“ECOFL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0361号“ECOFLOW”商标、第82814267号“ELECFL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在“视频投影机;测绘仪器;非空气、非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经驳回复审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电度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绘仪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测量仪器、电度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