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912524号“蒙粱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蒙粱春 45912524

阅读:122684 2026-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洲雄风生态酒庄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3日对第45912524号“蒙粱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155955号“蒙粱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

  申请人:内蒙古世纪呼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洲雄风生态酒庄

  

  申请人于2025年07月03日对第45912524号“蒙粱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155955号“蒙粱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扰乱市场、混淆消费者等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有关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蒙粱春”与引证商标“蒙粱王”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构成本身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会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主张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还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也未提出具体的权利主张,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5912524号“蒙粱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蒙粱春 459125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344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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