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米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902657号“米可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03534号“米世界”商标、第31521288号“米世界”商标、第68429569号“米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其结果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