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949869号“JASOL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JASOLAR 11949869

阅读:56923 2026-05-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玉梅 申请人因第11949869号“JASOL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068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玉梅

  

  申请人因第11949869号“JASOL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068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08月30日至2024年0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在“光学品;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太阳能组件或光伏组件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从技术原料、核心材料的特性及制作过程等方面,复审商品与之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光学品;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2、申请人股权关系图;3、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4、申请人企业官方网站打印件;5、申请人一方签订的带有复审商标的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6、部分指定期间内 “JA SOLAR”参加展会的相关报道;7、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判决、裁定。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经核对,与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0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9类“光伏电池、太阳能电池、光学品、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等商品上。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光学品;集成电路;半导体器件”(以下称复审商品)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

  分析申请人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复审商标在“其他电池*光伏组件”等相关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材料,均未体现本案的复审商品,且复审商品与其证据中体现的“其他电池*光伏组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合申请人全部证据不能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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