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珀蒂普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5172011号“PETIT P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96134号、第3718874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5月18日